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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地址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新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负责人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原件);
4、负责人登记表(原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资金数额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验资报告(原件;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新增项目合同(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4、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原件;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原件;仅限适用于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其它事项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仅适用于外国保险分公司增设营销服务部);
3、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
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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