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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开业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原件;金融、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仅适用于金融、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10、保险类企业);9、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1、验资报告(原件;仅适用于金融、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原件);7、重庆代理记账重庆公司注销保险类企业);8、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2、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项重庆财务公司目合同(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5、证件。承包工程、提示: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3、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其它有关文件、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6、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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